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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已废止)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改善外币代兑组织外汇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类别:新闻中心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6 17:27:55 浏览:1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意对外往来中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促进外币代兑组织改善外币兑换服务,现就改善外币代兑组织外汇处理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经授权银行赞同,外币代兑组织可为持自己有用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处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越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事务。建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组织,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二、外币代兑组织处理外币兑换事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授权银行依据外币代兑组织的事务情况核定。
三、外币代兑组织经与授权银行洽谈,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拟定外币兑换的挂牌价格。
四、本告诉所称授权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处理局同意具有结售汇事务资历,与外币代兑组织签署协议,托付其处理外币兑换事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含乡村协作金融组织)及其分支组织。
五、本告诉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履行。曾经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告诉相冲突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分局、外汇处理部收到本告诉后,应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乡村协作金融组织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组织。履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处理局联络。联络电线;传线。特此告诉。